

6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、水利、农业、国土资源、环境保护等部门,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内容,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,建立湿地资源档案,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。
7、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,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。
8、建立湿地资源监测制度,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年度监测,对湿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估,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、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、数据等资料,建立湿地资源档案,实行信息共享制度。
9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湿地保护规划,编制湿地管护区名录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。湿地管护区名录应当载明管护区的名称、类型、保护级别、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、保护范围和界限。
10、列入湿地保护规划、面积在8公顷以上具有湿地生态功能,且列入湿地保护规划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湿地管护区。禁止擅自命名、挂牌湿地公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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